公司注销后存在遗漏债权或债务未处理的,应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和证据,选择正常的债权主张主体,及时作为债权人律师保障其相关权益;或作为债务人律师有效针对债权主体身份进行有效抗辩。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债权主张主体:

(1)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原股东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

(2)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公司注销时承诺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可作为遗漏权利的主张主体;

(3)如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可直接由其作为遗漏权利主张主体。

二、企业注销后的遗漏债务问题,需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

(1)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债权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存续状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2.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当债权人发现存在债务关系的公司已经注销,应尽快委托律师前往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办理注销时的相关文件,若发现已存在相关债务承诺文件的,可拓宽维权路径。

3.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瑕疵;

公司依照法定清算程序后注销,但清算组成员违法未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或履行通知义务不合法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直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