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怀孕女职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怀孕女职工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