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2)法的价值是随着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法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①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或者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②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