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组织义务献血的单位很多,在各种场合都会有义务献血的队伍。那么,在单位组织义务鲜血中发生事故后,无偿献血者能否获得赔偿呢?

1995年4月,原告在上海市虹口区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被告一)上海分公司工地打工。1995年5月,被告一上海分公司为响应上海市人民政府分配给其单位的献血任务.组织上海工地工人进行献血。1995年5月25日,原告和其他主人一起到上海市某血液中心献了血。献血后1周,原告回江西老家。7个月后原告自觉抽血进针处有点痛,于是在1996年2月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肘静脉炎,且该炎症系由针头带进皮肤堵住血管而引起。此后,原告称其右手一直经常疼痛,造成其身体虚弱。原告提供的1998年11月27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门诊病历:“查右肘部与浅静脉无异常发现”。原告提供的1999年3月27日长征医院门诊病历:“经右上肢警血后近4年,感右上肢疼痛亦近4年,输血2个月后感麻木,在当地医院行对症治疗(具体用药不详),肝功能正常、‘乙肝二对半’耳常,在当地以静脉炎治疗,效果不佳。检查:右上肢浅表静脉肘关节处变硬,压痛(+),肘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诊断:右上肢静脉炎。建议专家门诊就诊。”3月29日,长征医院门诊病历:“右肘毫部痛4年。1995年5月献血时从右肘部静脉抽血,当时无特殊感觉,4天后伸肘时感痛、屈时舒服;1996年开始左手麻木,有时右手酸麻感,现感全身不适。抽血后即使进食仍有饥饿感。查体:右肘部软组织软,浅静脉无硬索条感?无压痛,肘关节运动正常、无红肿、无浅静脉曲张、无水肿。”原告在与两被告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责成两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给予治疗。

【原告诉称】

1995年4月,原告在被告一上海工地打工,同年5月,参加单位组织献血,在献血过程中抽了两人以上的时间,后觉得身体不好,医护人员让被告一上海工地单位负责人扶原告下去,原告休息片刻后就回到工地上。一星期后,原告之妻召原告回家。原告在家7个月后,自觉抽血伤口处有点痛,于是在1996年2月去被告一上海工地的工地上找负责人,负责人不在,被告工地上医护人员叫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肘静脉炎”,说是由针头带进皮肤堵住血管引起,只好找到工地医务人员请求解决。医务人员讲,要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出证吼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找领导要求医院盖章予以证明,但是当时医院盖章的人不在,所以经治医生就在原告的病历上章了一个号码章,并说是要负责任的。从1999年2月至2000年4月,原告的右手经常疼痛,造成其身体虚弱,多次到当地医院看病,并多次与两被告进行交涉。要求两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害给予治疗。

【被告辩称】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其患有静脉炎,且没有证据证明静脉炎是由于献血引起的,两被告依法组织献血,依法履行采、供血,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判】

本案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一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元整。

2.被告二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500元整。

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两被告各承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确定,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以两被告履行调解书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