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