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后果不同的虐待罪分别规定了相适应的程序:

(1)对非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由受害人自诉。《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于非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对虐待的侦查的对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报案或举报的、被害人报案或控告的、犯罪人自首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件。

“公诉”仅指人民检察院为追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件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