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其中就包括了国家赔偿法。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种情况适用国家赔偿法。但并不是所有发生的侵权事件都可以获得赔偿,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在时间上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如何。

一、在时间上,国家赔偿法的效力如何?

时间效力主要指的是法的生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报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生效的时间是自1995年1月1日。

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其生效前的国家赔偿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根据该项批复,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的违法侵权行为,只有在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才有可能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对违法侵权行为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但确认违法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按照国家赔偿程序要求国家赔偿的,是否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批复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人就认为,既然批复未做规定,按照《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当时对是否赔偿未做规定的,则应当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溯及力问题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应当按照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予以赔偿;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但持续到实施之后的,之后的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之前的赔偿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未持续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的,由于确认违法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实体规范应当首先适用当时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赔偿,具体数额标准当时未做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数额标准予以赔偿。

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方式有如下几个种类: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返还财产;

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是在1995年生效的,也就是说,如果侵权事件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就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只有在1995年之后发生的侵权案件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才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了返还财产、赔偿直接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