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诉讼证据调查的流程

(一)起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二)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在近几年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后,不仅会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按照案件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这里也是提醒各位公民,一定要做到遵纪守法,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