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成年人中也存在着因身体或心理等方面存在障碍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然人,与其他成年人不同,其在行为能力方面所存在一定缺陷,同样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主要有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方式。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确定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由这部分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本人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时,依本人的意愿选任意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合同,由本人将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部分医疗、护理、雇佣、消费、住房等委托于受任人即监护人,并授予其必要的代理权限。意定监护作为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特有制度,其形成的监护关系是通过监护合同形式确立下来的,通常是合同委托方即监护关系中的被监护人在其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与受托方即监护关系中的监护人进行约定,在自己年纪逐渐变大、判断能力下降、精神状态不佳等情况下,其无法妥善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交由监护人处理,监护人应按照之前的约定,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制度是在监护情形未产生时所做出的防范于未然的安排,委托方可以在自己具有完全意思能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信任的受托方,前瞻性安排自己的各项事务。意定监护赋予了被监护人自由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更加符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成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就是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其他的正常的成年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就不适用于监护制度了。成年监护制度也很好理解,像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就是其父母,但是,父母去世之后,有些精神病人就失去了监护人,法律上对此也没有什么特别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