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例外规定,是一种特殊的防卫或无过当防卫。刑法设立无过当防卫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鼓励公民打消顾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那些严重犯罪行为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造成重大的损害。成立无过当防卫,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

(1)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除了限度条件之外的前四个条件。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这里的行凶,是指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即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这里的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凶器,严重危及防卫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