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不满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辞职,具有违约事实,这就涉及到了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人才市场报报道:胡先生被公司送到国外培训,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胡先生在培训结束后服务期不满五年即离开公司,需按比例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在接受培训一年半后,他有了一个更好的工作机会,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表示同意胡先生辞职,但是由于事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胡先生必须赔偿3.5万元培训费;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才能离开公司。胡先生早知道公司会拿出这个杀手铜,胡先生举出他搜集到的资料,想要证明公司不能同时要他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是公司也振振有辞:违约金和赔偿金是我们双方同意的条款,既然当初签了字,现在就不能反悔。再说,法律并没有明确他说不能同时用违约金和赔偿金。胡先生越想觉得越不对劲,我提前辞职固然是我理亏,但是公司为我的培训、考试总共花了五万元,现在为什么要我赔五万五千元?服务期协议中的这个条款本身就不合理。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