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