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代理人只有自诉案件有吗?

诉讼代理人不是只有自诉案件有,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与诉讼,行使下列职权:

1、提起刑事诉讼;

2、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

4、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调解 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

5、在判决宣告以前撤诉;

6、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

(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 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 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实在法律上,人们将民事诉讼活动当中所谓的律师称之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活动中称之为辩护人,但诉讼代理人不等于只能是律师。另外就是无论是自诉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就算是当事人不找诉讼代理人的,也不影响到法院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