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认定标准是明明有经济能力进行执行,但是却拒绝执行。比如犯人故意将自己的财产以低价转让给别人。

或者犯人将与案件相关的人员故意隐藏、转移,导致处罚无法进行下去。对于案件情况,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自己财产情况的犯人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了一类。还有一种恶劣的行为就是犯人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法,致使工作无法进行下去。

如果犯人拒不服从法院所下达的处罚,是会受到惩罚的。

法院可以强制性的对你的住宅进行搜索拍卖,变卖掉你的全部财产,冻结银行账户。甚至是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1000块钱以下的罚款。注意这里的处罚是可以叠加的,也就是无论你拒绝多少次处罚就会累加多少次。

当然,犯人拒不服从法律的判决所应该接受的处罚也是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在此过程中,极有可能会涉及到第三者。这个时候也需要弄清楚第三者的身份,以及他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犯人采取暴力的形式,公然对抗来扰乱执行活动的,显然其危害更大,造成的影响也很恶劣,这个时候法律对其的打击力度也越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什么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法院所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话,那么法律的权威也会丧失,所以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状况之下拒不执行也可以按照刑法当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