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对张某的车辆进行了勘验,认定车辆的修复费用为11000元,而张某的汽车修理费用高出保险公司的定损,因此拒绝承担多出的修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理应负担张某修车全部费用,保险公司认定的车辆损失修复费用,不是王某支付张某修车费用的依据,应当根据在本次事故中车辆的实际受损情况及修复需要支出的费用为依据。因此,判决王某赔偿张某汽车修理费9800元。

因此,保险公司定损是车辆损失赔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