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签订就业协议要准备材料:三方协议、身份证或者单位接收函/学校推荐信等等。还有其他单位要求的,一般需要带的单位都会通知的。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及争议处理方式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单位报道后,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地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先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条款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就业协议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很多与劳动合同一致,比如上海市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就业协议,并规定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六)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是何种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对于学校在毕业协议中的地位,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上海模式”:学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再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将学校作为签证登记方仅仅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

第二种做法则将学校直接作为合同第三方当事人。例如《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合同主体为毕业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学校(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