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固定住所还要独户居住;

3、对狗狗已经接种疫苗;

4、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