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店不用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公告中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11月1日起上调。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销售货物的由原来为月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上调:

按期纳税的,由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由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

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