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2)因公外出的证明材料。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3)事故责任认定材料。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4)因为公众利益受伤的证明材料。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2、工伤认定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2]《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