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决定主要包括: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