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3月十部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07年7月生效《合伙企业法》,以上法律依据决定了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2008年7月在天津举行的私募股权基金大会上,天津市政府表态在天津滨海新区建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特区大厦,在天津注册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三年免征所得税,但这只是地方政府的返税政策,尚未得到广泛推广。

1.中国国情:风险投资行业的初级阶段

第一,中国针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税收等法规政策不完善,造成风险投资管理模式不同。公司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扎根已久,其成熟的治理框架为管理层所熟悉和推崇。目前对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主要是以公司制为框架建立的。根据我国《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国家关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司制基金。在这样的税法框架下,投资领域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机构可能仍将倾向于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我们的有限合伙法律规定只是在2006年才经过修订正式生效,还处在一个培育期,整个社会对合伙企业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尽管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后,“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领域有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这些基金在设立和经营中也出现了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两大问题需要破解,其一是无障碍的工商登记制度。虽然针对新《合伙企业法》的正式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下发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附加了地方规定,使得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工商注册程序办法,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仍存在障碍,一些实际操作问题有待明确。其二是公平的税收环境。目前国家出台的对私募基金,尤其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优惠措施都是基于公司制进行设计,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最为直接和明显。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