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有权探访孩子,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孩子。探访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夫妻离婚所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利,也是有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这是一项独立的公民权。探访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根据离婚协议或法庭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孩子。《民法通则》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这一条款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诉权保障,弥补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为保障的空白,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探视权及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父母亲和母不能设置执行障碍,不能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也不能拒绝一方行使权利,如果一方侵犯另一方权利,则应负法律责任。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对方享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第三十八条第3款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时,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25条解释(1)还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在裁决或调解期间,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中止其行使,根据法律裁决。暂停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