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物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部队的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所有权。军需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确保部队不受非法侵占,是增强战斗力的客观要求。偷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直接造成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损失,给部队建设带来严重危害。2.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窍.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品的行为。偷窃,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抢劫,是指以乘人之危.公然抢夺的方式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偷窃.被抢劫的目标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或军事物资,不包括已确定退役而报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因退役而报废.军事物资不再直接构成部队的战斗力。军械,是指直接用于执行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系统和军用技术设备。兵器是指直接用来杀伤敌人生命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一般包括:冷兵器.火器.火箭弹.军火.火箭弹.火箭弹.火箭弹.火箭弹.起降飞机.战斗舰.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通常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送工具.指挥设备。军用技术装备通常包括:通讯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设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外工程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3.《刑法典》第450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所有军事人员,即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强盗明知有偷盗.抢夺行为是侵犯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却希望出现这种危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犯下本罪的行为人均企图实际占有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因而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军事物资的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因抢夺军事物资罪为行为犯,任何人不得实施抢夺枪支.弹药等军事物资的行为,只要发现抢夺行为,实施抢夺的人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刑。量刑具体情况,与抢夺犯是否为累犯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