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为了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新增建设用地的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地单位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统一为相应耕地类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到0.4亩)。(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中的相应标准执行。(三)城市辖区内水田年平均产值统一为1600元/亩,旱地年平均产值为1300元/亩。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1)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果苗补偿标准按附件2.3执行。㈡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按照附件4.5.6执行。兽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面积为70-100元/㎡进行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间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给予安置;三、集体土地征迁安置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迁者应当予以安置:(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文件。(二)虽无来源证,但确系在建国前建造或可在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三)《土地管理法》.在《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房屋审批手续虽然还不完善,但是经过连续清产核资(1982.1986.1991.1991.1997),或者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了相关手续和补缴了款项的房地产。(四)历年通过土地.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包括提供相应票据等),作为住房使用,并且只有一处住房。(五)2006年航摄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未达到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所,三层以下的(包括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及其他建(构)物等地上建物征收补偿费用。(一)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附录7.8.9的标准进行。如属房屋一层平房,按房屋面积再加收300元/㎡补足;对二层房屋,按建筑面积加收100元/㎡。(二)安置房价格。采用房屋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安置房屋价格分为三类:1。安置价格:多层安置/高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分为三类。2.优惠价格:超过1600元/㎡多层安置房和2100元/㎡高层安置房,被征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15㎡以内的,最高楼面价2100元/㎡。3.市场参考价格:安置区商品房的价格由有资格评估机构与安置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共同评估,随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对超过1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迁者所能享受的,按市场参考价格计价。高楼栋房屋为7层(包括7层)作为基准,7层以下无层次性差异,7层以上另计层次差。基线没有包括裙楼。㈢安置模式。对集体土地的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迁者自行选择。如果选择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则应选择与被征迁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对一层征迁房屋,按照所征迁房屋建筑面积1.3倍的面积安置;二层房屋,按照所征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1倍面积安置房屋;三层以上的房屋,按照所征迁房屋的1.1倍面积进行安置;根据1:1给予等量面积安置;超过三层的房屋,一至三层按1:1安置;超过三层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合并成新评估,只有货币补偿,而不被安置。对单个被征迁主房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期部分按房屋重置价合并为新估价,仅给予货币补偿而不安置。在配有工具室和商业用房的安置房屋中,应计入安置面积,价格以实际评估值计算。采用货币补偿办法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合并为新的补偿外,还应支付货币安置作价补偿费(具体金额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造联体住宅进行征迁安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多层安置住房标准实施。(四)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迁的,应当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批准的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确定征迁工作奖励办法。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仙游县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陆域土地;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报办理用海审批手续的海域部份,适用海洋与渔业部门制定的用海补偿标准。此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先前已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转用及土地征收(使用),仍然按照已核准的征收(使用)土地计划所核准的补偿标准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