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24〕241号),成都市发布市高温津贴标准调整通知。
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