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于辩护词这个名词并不陌生,顾名思义,就是为了辩护人搜索提供有用的信息,减轻案件对于辩护人带来的伤害,以达到证明辩护人无罪、罪轻的文件。这篇文章就是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传销罪辩护词,关于辩护人被认定为与传销有关时该如何用专业知识专门途径进行辩护是大家最为关注的话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辩护词结构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传销罪辩护词

(一)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节

并未进行组织领导,所有人员实行轮岗制,不定期更换人选,被选定的人员只得服从,必须执行,不能拒绝。所涉及的职位仅为虚名、挂名而已,并无实权。例如在这短暂期间,每天从事的工作仅为打电话,上传下达。高层有什么决定、指示或要求,其与其他窗口,反馈给下面,作用类似于传话筒性质,其自身并无管理方面的决定权,也没因此获得工资或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关于传销人数方面

从人数无法核实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事实。

2、关于收取传销资金金额问题

既然无法从证据角度认定参与传销人员人数,就无法确定参与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所有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3、未曾因传销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未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无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辩护人认罪悔过态度较好。

2、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对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受邀约参与进来,而非明知是传销组织,报着骗钱的目的加入。

3、没有限制参与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且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记录。

传销的危害性我们大家都知道,一旦涉及传销并受到洗脑,对于当事人本身或者当事人家庭都是很大的伤害。而对于传销性质的案件,不仅要广大人民群众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另一方面,国家要加强法律的监管与约束作用,用法律来对抗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