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第262条规定,主观上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其主要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契约纠纷不具备这一要件,合同诈骗的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形财产转为他人使用或自行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因外部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如资金周转困难,采购材料不能及时到位等,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两者在主观上的主要区别。2.客观上构成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事实、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空壳公司等。签定合同时,合同中规定的设备状况等,行为人根本就不具备,这些只是为了让对方签署合同而欺骗当事人。契约纠纷中,行为人不需要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去欺骗另一方,可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会夸大其能力或条件,尽管存在欺诈行为,但比合同诈骗稍轻。3.在履行合同的不同态度下,行为人由于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仅仅是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便会销声匿迹或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也就不会归还财产或者补偿对方这种损失。契约争议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信、积极主动,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