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就自己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权。但目前的法律仅限于物质损失部分,而且是直接损失,一般不涉及损失。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暴力犯罪致人死亡、重度伤残,或者性暴力犯罪、侮辱诽谤犯罪的情况下,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微乎其微,而精神上的伤害则难以估量、难以弥补。

如果立法上不予支持被害人提出精神赔偿,无疑给被告人减轻了负担,降低了对被害人的精神方面的权益保障。所以,本人认为,应当参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处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有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也就是说,被害人应当有提出并获得精神赔偿要求的权利。

2、对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执行难的问题。

这主要反映在执行程序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人大多被判决有期徒刑,对于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当支付给被害人的赔偿费用,往往得不到及时、全部的执行。因为在多数时候,除了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或者其近亲属代为支付的外,需等待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才开始执行程序,其结果是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足额的弥补,这是我们法律人应当加以研究解决的课题。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因为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没有经济能力可供执行;或者虽没有判处死刑,但确实没有财产而其家属亲友又不愿意代替其赔偿,导致即使判决赔偿被害人的经济以及精神损失,也是一纸空文,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可以由国家或有关部门设立赔偿基金,限定一些基金领取条件,为那些受到了损害而确实没有得到适当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或补偿,体现社会对于被害人的抚恤以及对于被告人方面的帮扶,显然是倡导文明、倡导法制社会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