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鉴定有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工伤鉴定(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