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程序的繁琐,并且自己一个人的力量也有些太过于薄弱等这些因素成了大多数职工都愿意对工伤事件私了的关键原因,公司愿意这么做基本上都是当时就能看的出来这确实是工伤无疑了,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就必须通过工伤认定,但是工伤认定在已经开始了以后是能中断的,比如有关部门对于引发事故的原因还没有作出结论就会中断。

一、在我国工伤认定时间能中断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主要是工伤认定的时间突然就中断了的这种状况也是非常的特殊的,一切有可能影响到工伤认定结果的证据但是当前还存在着争议的,就只能先把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去核实了然后工伤认定的工作才能够恢复的。比如说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很多重要责任认定还没下来,这样社保局是没办法顺利的进行工伤认定的,除了中断也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