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执业是指医疗机构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情形有一些专门的批复,也规定了医师超范围执业的例外情形。本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对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认定和法律责任进行梳理和分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扩展资料: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

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