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以为他开玩笑,没有在意。过了一会儿,李某再次从他们身边走过,手上的农药瓶子却不见了。几名村民警觉起来,莫非他真的投毒了?村民们顺着李某行走的路线找过去,看见10余户村民共用的公共饮水池边上丢着个剧毒农药“百草枯”的空瓶。“不好了,他真的投毒了!”村民赶紧跑到村委会,通知全村人不要去饮水池打水,并拔打了报警电话……5月4日清晨,弥渡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修建本村公用饮水池时,投入了500元费用。近期,其以已修建自家水池,不再饮用公共水池的水为由,要求村组干部退还投入村中的500元钱。在遭到拒绝后,李某为报复村民,5月3日14时许,将半瓶剧毒农药“百草枯”投放到公共饮水池中,所幸村民发现及时,未造成人畜中毒。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弥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法律解读】投毒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原为投毒罪,为了适应冲击恐怖活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作了修正,修正后的法条不仅包括原投毒罪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逃究。投毒罪怎么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