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办案机关决定后,即可予以取保候审。而如果是因防卫过当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因其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如果当事人主动坦白且没有特殊情况的,一般应可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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