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嫌疑犯有犯罪事实,是指存在被客观.真实证据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含犯罪的准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证明犯罪的证据必须确实足够,但也不能由案件主管人员根据估计.推测而得出。此处所说的“有罪事实”,主要是指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认定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并非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之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问题。这样,此时的证据并不需要足够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逮捕犯罪者,更不必确定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在犯罪事实确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会立案。该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1.情节明显较轻,危害小,不被视为犯罪。保证清白者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因为他们明确区分了罪和非罪。2.犯罪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在追诉时效方面,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予执行。3.根据特赦命令免予处罚。赦免是一项或全部豁免国家对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惩罚措施。已被宽恕的犯罪,不应立案起诉。4.根据刑法典规定处理的罪行,不告知或撤回通知。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有权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5.嫌疑犯或被告死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存在,对死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已无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患者无法认识或无法控制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不负刑事责任。上述情况只要是属于其一类的,则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追诉的,应当在侦查阶段予以撤消;在起诉阶段不予起诉;在审判阶段终止案件或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根据法律,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