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应当同时提交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通知,并附卷宗材料、证据,同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问犯罪嫌疑人:(一)怀疑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三)侦查活动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请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三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机关通常在拘留三天后作出批捕决定,假如案件比较特殊或者有流窜作案,也可以申请延长审查期限,因此,检察院通过了批捕申请后,也将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提出批捕申请证据不足的,也将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