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共同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举行首次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称,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5920名。其中自然人46519名,法人9401名。其中,1669名因主动偿债而从名单库中删除,近20%的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此为契机,全社会掀起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助推社会诚信的舆论高潮。经过全国媒体的全方位报道,该制度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力,初步发挥了威慑力,联合惩戒已经开始实施并且取得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