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都是处理的公诉类案件,就是我们熟知的犯罪性案件。那么关于不认罪检察院怎么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认罪的,那么检察院是不可以做出定罪但是不起诉的决定的,不认罪就还是要经过侦查,寻找证据,证据充分才能够定罪。

一、不认罪检察院怎么处理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不起诉决定权,它有三种情形,即无罪不诉(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一款)、定罪不诉(刑事诉讼法142条第二款)和存疑不诉(刑事诉讼法140条第四款)。所谓定罪不诉就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逐步落实,检察机关运用定罪不起诉权,处理轻微刑事犯罪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少数检察机关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也作出了定罪不起诉的决定,这种处理,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弊端。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当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

1、从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应作定罪不诉。

检察机关作定罪不诉,说明公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不认罪,则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该处理决定持否定性评价,控辩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诉决定,事实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难以获得司法(法院)审查的救济程序。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人只能获得向检察机关的申诉权(刑事诉讼法146条),而无法获得司法(法院)审查的救济权利。而对比下列两种情形的人,被不起诉人更应当获得司法审查的救济权利。一是犯罪情节较重而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它完全可能因为检察机关公诉后法院宣告无罪而获得司法救济,从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出发,检察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司法救济权,不宜阻却犯罪嫌疑人这种司法救济权的实现而作出定罪不诉决定。二是同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却赋予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和司法救济权。我国刑事诉讼法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看,相比被害人而言,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更大,犯罪嫌疑人更应获得能够充分行使辩解的司法救济权。同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厚此薄彼,有悖公正。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司法救济权,检察机关应当起诉,以期人民法院对定罪与否居中裁判。

2、检察机关的定罪不起诉权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检察机关要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程序上应当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认。

我国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的原则出发,检察机关不起诉中的定罪权,其本质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止,这种定罪权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这种定罪,尽管也有终极性,但由于未经法院审查确定,因此程序上必须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认。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表明它并不希望刑事诉讼程序在定罪的情形下而终结,检察机关强行作出定罪不起诉而终结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司法(法院)救济的权利。

3、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原则出发,检察机关不宜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来达到揭露犯罪、证实(认定)犯罪,从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在认定犯罪时,犯罪嫌疑人必须获得充分的辩护权,包括认证、辩解等权利。而现行刑事不起诉的程序设计上,显然未能达到一般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要求,在认定犯罪时,犯罪嫌疑人的认证权、辩解权、聘请律师辩护权等基本诉讼权利均没有在法律上得到具体落实。因此,刑事不起诉程序,充其量仅仅是一种“简易程序”,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均认为构成犯罪,或均认为不构成犯罪)时才能适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公诉机关作出定罪不诉决定,由于控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定罪,因正当程序的缺失,不能做到法律(程序)上的公正,实践中往往难以服众。检察机关欲定其罪,则必须走“普通”程序,起诉后通过控辩双方公开的、充分的认证和辩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定罪决定。

4、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形成涉检上访,且较难息诉。

犯罪嫌疑人不服定罪不诉的决定,主要有二种情形(或理由):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认为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由于刑事不起诉在程序设计上没有公开性,没有将定罪的证据以公开的形式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此,刑事不起诉中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犯罪”的结论难以服众,更不能说服犯罪嫌疑人,涉检上访在所难免。另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认为事实存在,但对照法律不构成犯罪(即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由于刑事不起诉程序设计上没有形成控辩双方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充分的辩论,定罪不诉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没有消除,涉检上访不可避免。

不认罪检察院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又发生的,因为当事人自己也是希望能够通过辩护人的辩护,最后可能会有一丝希望能够辩护成功,抱着这样的心态很多人在检察院进行侦查的阶段都是不予以认罪的,检察院就应该搜集好证据,再做出定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