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问题:

1、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那么物业有责任赔偿;

2、如果业务未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为业主看管车辆的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丢失电瓶车的业务做法:

可以先与物业沟通,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如已签订即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未签订,物业无需赔偿,那么可与物业私下协商。不支付物业费的凭证就是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扩展资料:

案例:

电动车小区被盗,业主告物业

王先生家住海口一小区,他每月均向物业缴纳20元电动车车辆保管费。去年7月4日,他用旧电动车置换了一辆价值3008元的新电动车。

同年8月12日,他把刚骑了一个多月的新电动车停在小区楼梯口,却在次日凌晨被小偷大摇大摆地推出大门骑走,其间保安既未核实陌生男子身份也未对电动车进行登记便放行。王先生认为物业未尽到保管义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380元。

一审判令物业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已向一物业公司按时缴纳了电动车辆保管费,物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车辆保管义务。一名非小区住户的陌生男子将王先生的电动车推出小区的大门骑走,而该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却未核实其身份并未对其所骑车辆进行任何登记。

因此造成电动车丢失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购买电动车共花费3008元,一审法院判该物业公司向王某赔偿电动车损失3008元。

宣判后,该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称小区共有两个电动车停放点,物业公司曾多次张贴《温馨提示》,请车主将电动车、自行车放在上述两个地点。

切勿将车辆停放楼梯口等公共区域,以免车辆丢失。而王先生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楼梯口丢失,因此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令业主承担70%的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王先生是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住户,他向该物业公司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电动车辆保管费,双方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公司在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方面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应对王某电动车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由于王先生未将电动车放在物业指定停车处,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电动车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判令物业向王某赔偿电动车损失90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