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的组织和个人有:1、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3、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