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第四十条 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