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规定,若在通知期限内不交付罚款的,则不合法的经营场所将可能会被暂时查封,同时,对于罚款的交付,消防局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