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1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