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具体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据统计,自1979年律师业恢复以来,行业规模一直成指数增长。

全国律师人数从1979年底的212人发展至2008年15.67万人,再到2010年的1.72万家律师事务所、近20万律师。但在1.72万家律师事务所中,规模超过1000人的律师事务所只有2个,超过100人的有28个,50人到100人的有149个,30人到50人的有471个,这些加在一起是650家。

另据司法部估计,小于10人的律师事务所占总数的50%以上。

至2011年,我国已经拥有接近1.9万家律师事务所,超过20万的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省市:其中北京拥有1415家律所,从业人员22418人;上海拥有1078家律所,从业人员达到12562人;广州、深圳分列三四位。

从律师事务所刑事、民事、行政、非诉、顾问、咨询六大类业务数量2005年以来增长发展情况来看,刑事诉讼业务数量变化急剧,这主要与近几年的政治社会环境有关;民事和行政业务增速相对稳定,其中民事是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案源;不正常的是,咨询和非诉业务增速极低,直到2008年非诉业务增速才达到最大。

扩展资料

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

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