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的评定标准:1、三肢瘫(肌力4级);2、轻度智力障碍;3、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4、单肢瘫(肌力3级);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7、中度尿崩症;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9、面部轻度毁容;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