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条款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同时,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八条“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须向员工给付补偿金。总而言之,企业如果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不能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来裁员,而必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个别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书上签字,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劳动者在裁员期间,千万不要轻易提出“辞职”之类的报告。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在公司裁员时,要和员工协商好,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要进行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