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罪犯是可以申请缓刑的,但是也有的情况是已经被批准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发现了前期的漏掉的罪名,所以就有很多人疑问,发现了以前期间的漏罪是否就要中止缓刑呢?

根据我国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被宣告了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已经开始的缓刑考察期间内,本人又再次犯了新的罪,又或者是警方发现了判决之前的罪名,也就是当初定罪是漏掉的罪,应将前罪和漏罪一起并罚,并且应该立即停止缓刑。但是也要看前期漏罪的严重性和犯罪人员的态度决定是否可以继续缓刑。

(一)不适用继续缓刑的。主要是因为当初犯罪人员故意的隐瞒了自己的罪行,从而导致漏罪,并且在之后的态度比较恶劣,即便是罪罚在三年内适应缓刑的,因为其态度导致法官认为其可能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情况,所以应该立即停止缓刑,并且考虑此人不适用缓刑申请。

(二)可以申请缓刑的,虽然这一部分人再后来发现了之前漏掉的罪名,但是发现漏嘴并不能说明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不好。只要是犯罪人员的认罪态度良好,并且积极悔过,并且其犯罪的刑罚少于三年或者较为轻微的,法院就会认为其不再继续存在危害社会的情况,这样的话仍然是符合缓刑的条件的,依旧可以宣判缓刑的。

犯罪人员的缓刑判决主要取决两个方面,第一是犯的罪不严重,第二就是认罪的态度了,罪行不严重,悔过态度好,就是可以判决缓刑的。而要是在缓刑期间发现之前有遗漏的罪还没有处理的话,则此时往往会对遗漏的罪进行审判,之后在与之前的刑期合并执行,而从原则上来看,这个时候缓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是比较大的,通常就不能再适用缓刑,当然也是有例外的情况,只不过说不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