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轻伤调解没有时间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程序: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并达成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继续追诉或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1)其一方面旨在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另一方面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2)在现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刑事和解被认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宽的方面之重要实现方式,而且一般是将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制度来研究。(3)同时,人们认识到,传统的司法方式不能满足对被害人保护的要求,而且严厉的刑法对犯罪的预防未必就能起到绝对的效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地开始进行一些尝试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一、案件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三、法律后果(一)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