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经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按九级伤残定级赔偿,待遇标准为一次性伤残补助本人9个月工资。

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

4.2 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因此两个十级伤残,晋升为九级伤残,按九级伤残待遇标准赔付。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十级伤残的待遇标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