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医学方面和心理学两方面。从而知道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2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在法律上是财产赔偿责任。除此依据外还有两方面的内容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的权利,损害的利益、民法的发展历史这三方面来看

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即是理论问题有是司法审判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司法实践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5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各国各不相同,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没规定赔偿最高限额和最地限额,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而定的标准

6精神损害赔偿的改进措施是应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力度,加大赔偿数额和扩大精神损害的请求范围。

总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是这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的饿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急剧增多,人民法院请求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本文就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一些探讨。

1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仅为自然人,因而精神损害这一概念目前应界定为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全,造成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医学上讲,造成自然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受害人会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2从心理学上讲,造成自然人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导致产生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从法律角度讲、并不是对所有的精神损害都要进行法律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全、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财产赔偿责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性质、除了法律上的依据外,上有两方面的理论依据;其一,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以财产为对损害的救济手段。虽然《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都属于救济精神损害的方式,但最根本也是最有力救济受害人的手段应当是得到金钱上的赔偿。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理论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虽然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对其填补损害的功能基本上达成共识。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损害,虽然绝大多数这类损害无法用劲前的标准加以衡量,但在各种救济手段中,只有金钱赔偿才最能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侵害的权利来看,《民法通则》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普遍认为这个范围显然太窄。就我国司法实践看,以司法解释的方法将生命权,贞操权等纳入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是目前较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确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并规定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将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将损害赔偿引入身份权受损害的场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救济的权利就比较周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