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倡导全社会树立信用意识,构建信用管理体系配合整顿社会经济秩序,提高地方政府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运用金融知识管理经济、管理企业领导水平,在全民中进行信用知识教育,树立信用观念。向地方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普及金融知识,宣传金融法规,帮助他们强化维护金融债权的意识,使他们清醒地认识到,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是维护良好社会信用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是促进金融的稳健运行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二、金融同业合力制裁逃废债企业1、运用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一切现代化媒体,通过公示制度对逃废银行债务企业进行曝光。2、运用同业制裁方式,对逃废债企业进行同业制裁。3、运用信用登记系统和互联网,对逃废债企业进行监控,建立逃废债企业黑名单。三、依法惩治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1、对于不能按借贷合同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有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法人代表除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应在《刑法》、《合同法》、《公司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追究其法律责任条款,从法律上打击、限制其逃废债行为。2、在《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政府职能部门由于不作为给企业逃废债行为提供方便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3、对已起诉、执行的诉讼案件加大审理和执行力度。4、修改《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债务随资产走,企业在分立重组等改制中必须落实好银行债权,未落实银行债权的、不予进行工商、税务登记。5、建议司法部门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一是建议司法部门将人民银行所列的九种逃债行为在司法适用中作出特别解释;二是建议法院设立金融法庭,打击逃废债行为;三是结合整顿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建议公安机关将打击逃废债行为作为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的重点。